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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12:58:04 GMT 9
必须提供当事人力所能及的一切证明手段,以便法官对所试图证明的现实(事实)方面有足够的确信。事实证明.. 被告在对投诉的答复中否认了原告提供的屏幕截图,其作者身份、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实践中受到质疑。因此,鉴于被告缺乏知识,这些很难真正得出结论。这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因此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必须采用其他证明手段来使其更加可靠,并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认可数字证据的假设(作者身份、真实性和正直)。 然而,也有可能出现这些屏幕截图得到其所属方明确承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屏幕截图不再需要其他证据来增强其定罪力。 被告必须非常谨慎地对待仅通过简单屏幕截图认可的 WhatsApp 消息的明确识别。该认可意味着认可 WhatsApp 平台上交换的消息的真实性、作者身份、存在性和内容。与此同时,重要的是抓获的人具有充分的定罪能力。 例如,使用屏幕截图无法证明谁是接收 WhatsApp 消息的手机的所有者,或者具体而言,无法准确识别被起诉的人。 这是由于这些简单的捕获引起的不信任及其高度可修改的性质。那里可以显示联系人的姓名,但无法看出该手机号码背后的人是谁。 流程中引入电子文件 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流程中可以附带有 png 或 jpg 格式的电子文档,其中包含屏幕截图。 电子文件不被认为是一种特定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的证明手段,但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的证明手段。我们指的是工具或文件证据。 因此,电子文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未签名文书,可以像传统的证明手段一样引入程序中。 双方通过使用下载到可访问互联网的电子设备(智能手机)的平台交换的消息是未签名的电子文档。换句话说,我们指的是未根据 CCyC 第 287 条签署的特定文书。 地方法官使用的评估准则将是《CCyC》第 319 条规定的准则。这些指南也必须由不同的法律操作者部署,也就是说,希望引入这些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律师必须考虑该文章中表达的内容。 事实上,法律的实施者必须考虑三个基本方面:1)数字证据的收集,2)生产和3)评估。 收集或提取电子证据时必须采用有效的监管链。 为了实现这一点,建议法律操作者(出庭律师)聘请计算机专家。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具有相应哈希编号的电子文档。同样,您可以求助于受信任的第三方对文档进行认证。 数字证据的证据制作与制作证据的补充元素有关,这些元素提供可靠性或给予首先提到的证据更大的权重。也就是说,电子证明必须辅以其他传统的证明手段,才能使其具有更强的鲁棒性。 对证据材料的评估取决于介入的法官。这是让法官形成充分的信念,做出合理的决定,而这个决定必须有已证实的事实和法律的支持。 反过来,法律操作者必须从不同角度分析电子证据的假设(作者身份、真实性和完整性)。作者身份与电子文档背后的主题有关,即创建该文档的人(例如,WhatsApp 消息的发送者或接收者)。同样,真实性或完整性与电子文档可能遭受的可能修改或掺假有关。考虑到其波动性,必须保持其报价时的属性。 电子证据的收集或预先构成确实是一个繁重的过程,需要使用某些计算机资源,而且并非所有人都能访问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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